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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1:43:21【3409754】
,心情颇为矛盾,屈辱感和解放感交织在一起。 “蔬菜鱼类可以自由销售了。可以自由收听国外的广播了。妇女的参政权也许可以得到认可。这都是令人开心的好消息。”(9月10日,页363)“昨天报纸的发行遭到了禁止,麦克阿瑟司令部今天取消了这一禁令,并且发布了新闻言论自由的新措施。这样一来什么都可以自由写了!什么都可以自由出版了!有生以来第一次的自由!应该由本国的政府给予人民的自由,却由占领自己国家的外国军队第一次给予了,想起来真令人羞愧难当。作为一个热爱日本的人,我为日本而感到羞愧。战争打输了,因占领军的进入而失去自由,这是容易理解的,但我们却是相反,占领军保障了我们的自由。这是多么令人羞愧的事!”(9月30日,页366-367)“特高警察被废止。心里一下子舒畅了许多。心头的暗云消失了。可是,为什么一定要等到盟军司令部发了指令才能实施,而日本人自己做不到呢?真是可耻。如果是日本人自己废除了特高,我的喜悦就会更加强烈了,我在喜悦的同时就不会留下这种不爽的郁闷了。”(10月6日,页372) 同样是过来人的历史学家家永三郎曾这样指出了美国占领军对于一般日本人、尤其是知识人的意义:“长年在精神的牢狱中失去了思考力的人们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一个忍耐了许久之后终于可以一吐胸中郁闷的时机到来了。即使这种自由是占领军绝对统治之下的有限的自由,但对治安法的彻底废除,将旧大日本帝国的统治者作为战犯关入监狱,实施妇女参政的大选,承认工会组织和罢工的合法,废除国定教科书,解放农地,解散财阀等等,这些不断推出的一系列的改革,使人们认识到一个划时期的新时代来到了。”(《昭和的战后史》第一卷,东京汐文社1976年,页4-5) 在这样一个剧烈变动的时代,知识人扮演了怎样的一个角色呢?相对而言,日本是除欧美之外近代西方思想最早得到广泛传播的国家。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源于法国的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帝国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相继或同时在日本登陆。甲午战争时,狂热的民族主义思潮成了日本社会绝对的主旋律,但1904年日本对俄国开战时,就已出现了著名的活动家和思想家诸如堺利彦、内村鉴三和幸德秋水等人的反战言论和反战运动,其基本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和基督教思想。1920年前后的大正时期,曾出现过民主主义思想高扬的岁月,不久左翼思想与社会运动相结合,1922年诞生了日本共产党,对当局的内外政策时有质疑之声。但随即法西斯主义在日本抬头,国家利益至上的国权主义再度成为绝对的主旋律。1930年前后当局对以共产党为首的左翼运动进行了疯狂镇压,迫于残酷的现实,大部分左翼人物纷纷转向,或转与当局合作(如作家林房雄、片冈铁兵等),或放弃原来的主张,与当局妥协,高见顺即是后者。因此当日本当局发动战争时,反战言论几乎完全失声,思想界和文化界完全为当局所掌控,除了极少数大佬能以某种理由游离于主旋律之外,几乎所有的知识人都匍匐在军部的淫威之下,左翼思想和自由主义都集体噤声,失去了或收敛了理性的批判。 从上文引述的高见顺的日记,我们可以窥见这一思想脉络。日本宣布投降不久,具有左翼思想和自由主义思想双重背景的高见顺已经意识到了“把日本陷入如此悲惨境地的,就是那些时至今日仍在高叫抗战的傲慢的军阀。是军阀将日本弄得一团糟。这些军阀难道还想把人民拖入苦难,将日本彻底灭亡吗?”(8月18日,页321)他甚至反省到了“将日本弄到如此的境地,我们自己也有罪责,必须痛加反省”(8月12日,页298)。但他或他们更多地关注的,还是日本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及命运,对于受日本侵略的海外各国,尤其是中国等邻国所遭受到的巨大的苦难,在他的日记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丝毫的忏悔和痛苦,即使提及,也只是“一片乱糟糟的景象也绝不在战乱后的支那之下”(4月21日,页176)这一类的表述。这实际上,也是当时绝大部分日本知识人的思想实态。由于当局的高压政策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的泛滥,大部分知识人都或主动或被动地跟随着当局的所谓“大东亚共荣”的主旋律摇旗呐喊,偶有冷静的思考者如东京的东方文化学院的研究者宇佐美诚次郎在1942年试图对日本的对华经济侵略政策进行批评时,立即遭到了当局的镇压而被逮捕入狱,而周边竟无一人表示同情或抗议(山根幸夫《东方文化事业的历史》,东京汲古书院,页131)。这在法西斯德国或其他专制政权中,情形也大抵相同。这或许是日本知识人的悲哀,在很大程度上恐怕也是整个人类的悲哀。 国际在线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 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 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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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float:right;}朗胜:拘役后通知家属是原则性规定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腾讯视频[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记者会现在开始。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何绍仁]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午,各代表团正在审议这一重要法律案。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草案的有关规定,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我们先请郎主任讲几句。[郎胜]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郎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郎胜]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寿伟先生来到会场,和记者朋友们一起研读这部法律草案。同时我们也很乐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谢谢。[何绍仁]谢谢郎主任,请大家提问。[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郎胜]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郎胜]在今天提供大会审议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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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 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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